近日,青海省海东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一起因所租赁房屋出现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月24日,被告刘永明以每年4000元的租金将自己二层楼房的第一层铺面房租给原告马德俊两年。马德俊承租后将原房屋中的一扇窗户及窗户下面的墙体拆除。6月,刘永明发现二楼的一面墙上有裂缝,便与马德俊协商砌柱防范,因未达成协议,刘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接报后限期马德俊消除安全隐患,马德俊遂以影响正常经营为由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永明虽然提出房屋出现裂缝是因马德俊擅自拆除土炕和窗户所致,但又提供不了证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永明一次性返还给马德俊租赁费5100元,马德俊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永明不服提出上诉。海东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没到期,但依据租赁物确实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约,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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